10月2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以“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为基本原则,以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为最核心的内容,以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为目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适应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新常态,谋划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是城投集团的当务之急。
一、该《意见》出台的直接后果。就是融资平台债=地方政府债=中央政府债的逻辑链条被斩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土地财政的支撑,需要面对市场的竞争。
二、该《意见》出台的约束机制。一是约束了“借”的权利。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二是约束了“用”的途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约束了“还”的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三、该《意见》出台的划分界限。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明确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换、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城投集团应对该《意见》的发展建议。
(一)强化市场意识。一直以来银行等资金机构看重的城投公司“政府背景”将逐渐失去价值,政府背书、政府信用等将逐渐失去效用,城投集团将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其融资能力将取决于有效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等。去平台化的城投集团应进一步强化市场意识,构建产权清晰、权责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
(二)处理存量债务。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城投公司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市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由城投公司举债,投向供水、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市政府或城投集团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对由城投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城投集团自行偿还。
(三)加快发展转型。一是做实资本。请市政府尽快为城投集团注入更多有效可变现资产、特许经营权、税收返还等,对城市资源和国有资产集中进行归集,全力打造综合性城建融资实业型平台公司,以增加公司现金流覆盖程度,做实资本金,为城投集团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基础,实现既有债务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同时,要结合城投集团的职能定位、业务发展规划等,对下属参控子公司进行系统梳理并分类,针对性地设计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发展动力。特别是要加大水务投、矿务投、住保投三个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注入力度,增强造血功能,夯实创业基础、创造宽松环境。二是多元发展。积极投资实体产业,进行多元化发展。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向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城市运营、城市旅游等多元化业务转型,不断发展壮大城投集团经营性业务板块,增强公司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经营收益反哺公益性项目,减轻市政府的财政压力。三是金融服务。城投集团作为地方性国有企业应着力打造金融板块,可参股银行与银行联姻,亦可涉足小额贷款、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金融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公司盈利能力注入新动力。(市矿业投资公司经理 吴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