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源交易  > 工程招标  > 查看详情

永州市国安局安置小区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2019-07-24 16:22:14  点击:1236

  本招标项目为永州市国安局安置小区项目设计,招标人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永州市国安局安置小区项目设计。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概况:国安安置小区项目位于双洲路以东、永州市国安局用地范围内,总投资约3.5亿元,占地面积约7360平方米,计容面积约29440平方米,规划限高80米。本工程设计以住宅为主,商业及其他等配套,绿化率、建筑密度,退让用地红线等按控规要求实施。
  2、招标范围:设计包括方案设计、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深基坑支护(若有)、挡土墙设计(若有)、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绿化景观及配套工程设计等相关服务以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三、项目要求:参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报批工作、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相关设计图均要求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以及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所需的图纸,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该项目设计方在施工期间的后期跟踪服务环节应人员到位,做好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基坑勘察、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后续服务工作。
  四、工期要求: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完成概念性方案设计、方案设计优化,方案设计经行政部门会批准后 30 天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 3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五、设计费用:设计费用:工程建筑设计费(含挡土墙、护坡单项设计)谈价上限值为20元/㎡,绿化景观设计谈价上限值为12元/㎡,建筑面积及绿化景观面积取值以施工报建图送信息中心复核的数据为准,设计费用为按单价计算金额与永州市财政审核标准计算金额两者的低值,若以上设计费用总和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93万元以93万元包干。
  六、投标报名条件
  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人员要求:
  3.1、主要设计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拟任本项目总设计师须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其他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国家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
  3.2、拟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实行承诺制,承诺:待中标后开工前将相关有任职资格的关键岗位人员按投标时的承诺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拟任本项目其他专业设计人员(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景观等专业人员)证书原件及社会养老保险,不作为本次投标资格审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采用开标现场递交现金方式,由招标人现场直接收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立即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yzcity.gov.cn)、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网()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年7月30日下午4:00时。
  十、开标地点: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楼会议室。
  、投标报名所需证件: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或二维码扫码查询);2、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及近3个月社保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标之后按我司上传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承诺书;6、其他专业设计人员报备的承诺。
   开标现场提交加盖密封公章的报价表,当场拆封宣布(开标一览表见附件)。
  、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进行评审,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等的,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8%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zcity.gov.cn)、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网 ()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易女士
   联系电话:17307469391
   招标监管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46-8376053

    附件一
    附件二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