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工作作风的十二条规定》
2014-08-30 11:15:53 点击:1558
1、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参与、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或通过出资入股等方式帮助亲朋好友、身边工作人员围标串标;
2、不准违反财务纪律和公共财务管理规定,虚开冒领、化公为私、假公济私、超标准报销任何费用;
3、不准拉帮结派、封官许愿、违背组织原则和人事纪律擅自设立机构和安排人事;
4、不准做所属部门、业务往来单位索拿卡要和巧立名目领取不正当的津补贴;
5、不准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和酒后驾车;
6、不准滥用职权、钱权交易,违背审批程序进行工程项目、资金、资产等方面的审核审批;
7、不准拖延、推诿和回避群众的信访诉求;
8、不准泄密、传播组织人事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机密;
9、不准在执行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
10、不准挑拨是非、阳奉阴违、传播纵谣、发帖、恶意中伤和贬低他人,破坏团结干事的局面;
1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2、不准脱离实际、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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